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使用費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李協明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當事人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6號原 告 三冠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 律師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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