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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8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江幸垠戴見草簡慧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會計師

      李佳華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25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37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8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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