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3號
- 上訴人
-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瓔滿律師
張芷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2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