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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4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江幸垠戴見草簡慧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被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表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35頁第4、9、12、13行關於「246,549,440元」應更正為「215,730,76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