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51號
- 上訴人
- 友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忠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註銷欠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訴字第55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註銷欠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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