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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51號

註銷欠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楊惠欽蘇秋津林勇奮

上訴人
友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忠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註銷欠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勇 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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