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51號
- 上訴人
- 友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忠 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註銷欠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