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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066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江幸垠戴見草簡慧娟

原告
高鋒五金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
被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表人
呂財益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高峰五金開發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高鋒五金開發有限公司」及第3頁最後一行關於「(下稱高峰公司)」應更正為「(下稱高鋒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066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