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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3號

土石採取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詹日賢

上訴人
宗記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台南縣政府
代表人
乙○○ 縣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南縣政府間土石採取事件,對於民國97年8月27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5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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