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3號上 訴 人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張芷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2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李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