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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江幸垠簡慧娟戴見草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3號上 訴 人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張芷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11月2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4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李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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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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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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