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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51號

註銷欠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楊惠欽林勇奮蘇秋津

上訴人
友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忠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註銷欠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蘇 秋 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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