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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1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江幸垠簡慧娟戴見草

原告
甲○○(死亡)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第22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自然人,係屬生存之自然人而言,至自然人於死亡時,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7年7月9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是其於97年7月11日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自無當事人能力,其所為訴訟,即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3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戴 見 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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