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066號
- 原告
- 高鋒五金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尤中瑛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 代表人
- 呂財益 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高峰五金開發有限公司」應更正為「高鋒五金開發有限公司」及第3頁最後一行關於「(下稱高峰公司)」應更正為「(下稱高鋒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