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080號
- 上訴人
- 新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6月26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訴字第0008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6月26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