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勤一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3月1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85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訴字第859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3月1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85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