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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97號

石油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江幸垠簡慧娟戴見草

原告
海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
被告
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石油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經訴字第097061127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訂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下午3時,於本院台南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戴 見 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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