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石油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97號原 告 海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文力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石油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年9 月10日經訴字第097061127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訂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下午3時,於本院台 南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李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