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56號
- 原告
- 久正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戊○○ ○○○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庚○○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丁○○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己○○
和解筆錄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五六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00956號營業稅事件,於中華民國 年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 邱政強
通 譯 王怡慧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訴訟代理人 到被告訴訟代理人 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交關係人閱讀)無異議(或認確無誤)簽名於後。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訴訟代理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受命法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