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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56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邱政強邱政強李協明邱政強

原告
久正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戊○○ ○○○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庚○○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丁○○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己○○

   和解筆錄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五六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訴字第00956號營業稅事件,於中華民國  年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 邱政強

通 譯 王怡慧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訴訟代理人 到被告訴訟代理人 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交關係人閱讀)無異議(或認確無誤)簽名於後。原告訴訟代理人被告訴訟代理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受命法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書 記 官 楊曜嘉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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