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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33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詹日賢

上訴人
甲○○(即陸陳金研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乙○○(即陸陳金研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建賢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9月7日本院98年度再字第3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 政 強

              法 官  李 協 明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3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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