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4號
- 原告
- 祥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代表人
- 乙○○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係屬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在台北市,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關於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被訴部分自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該部分訴訟移送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至同案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為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