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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4號

有關行政執行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江幸垠戴見草簡慧娟

原告
祥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乙○○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係屬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在台北市,依前述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關於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被訴部分自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該部分訴訟移送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至同案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行政執行處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為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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