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價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李協明
- 法定代理人甲○、丙○○
- 原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62號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乙○○ ○○ 被 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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