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07號
- 原告
- 憲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原告不服高雄縣政府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府法訴字第20735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0月14日為寄存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院內查詢單、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原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