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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07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邱政強李協明詹日賢

原告
憲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原告不服高雄縣政府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府法訴字第20735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0月14日為寄存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院內查詢單、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原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 官 李 協 明

法 官  詹 日 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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