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登記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邱政強、林勇奮、李協明
- 當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鳳山地政事務所、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19號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豐裕 律師 被 告 高雄縣鳳山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辛○○ 戊○○ 庚○○ 參 加 人 丙○○○○○○○○○○○○○○○○○○○○○代 表 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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