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88號
- 原告
- 創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清算人)
- 被告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台財訴字第098004310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起訴狀未載明「事實及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