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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88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江幸垠吳永宋簡慧娟

原告
創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清算人)
被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表人
乙○○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台財訴字第098004310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起訴狀未載明「事實及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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