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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13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邱政強詹日賢林勇奮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7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林 勇 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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