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83號上 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巷道爭議事件,對於民國99年9月1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78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 ,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