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執字第47號
- 聲請人
-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即債權人)
- 代表人
- 黃三桂 局長
- 代理人
- 蔡淑媛 律師
- 相對人
- 陳文旭
(即債務人) 楊騏華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101年9月6日施行前即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又本件聲請人聲請應執行行為之行為地及標的物之所在地,係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爰裁定移送由該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