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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56號

有關醫療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簡慧娟

上訴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間有關醫療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156號關於上訴人乙○○部分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56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醫療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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