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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35號

牌照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戴見草

上訴人
永義豐煤氣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牌照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0003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戴 見 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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