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再字第1號
上訴人即
- 再審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間工程受益費事件,對於民國98年3月17日本院98年度簡再字第1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簡再字第1號
上訴人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間工程受益費事件,對於民國98年3月17日本院98年度簡再字第1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