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1號原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佳冠 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己○○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原告不服戊○○○○○○○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環署訴字第0980008407號訴願決 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29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4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吳 永 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