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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36號

拆遷救濟金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江幸垠戴見草簡慧娟

原告
宏陽皮革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
被告
屏東縣政府
代表人
乙○○ 縣長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輔助參加人
屏東縣九如鄉公所
代表人
丙○○ 鄉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遷救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屏東縣九如鄉公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九如鄉○○段17-167地號及17-78地號土地,位於被告辦理「武洛溪排水整治工程」用地徵收範圍(內政部民國97年4月21日台內地字第0970066764號函核准徵收,由被告以97年5月5日屏府地權字第09700916992號公告徵收)。茲因原告上開土地及其上土地改良物之徵收補償查估,係被告委託屏東縣九如鄉公所辦理,嗣被告依據查估結果及認定原告之土地改良物非屬合法建物,乃以合法建築改良物補償標準百分之70計算發給原告拆遷救濟金新台幣2,146,950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查估作業既係屏東縣九如鄉公所辦理,本院認屏東縣九如鄉公所有參加訴訟輔助被告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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