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3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8月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訴字第273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8月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7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