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00號上 訴 人 坤億生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8月25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30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