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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2號

水污染防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江幸垠

原告
宗圍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
被告
臺南縣政府
代表人
乙○○ 縣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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