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97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縣政府間建築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49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應繳納新臺幣(下同)6,000元,上訴人僅繳納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不足之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訴字第497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縣政府間建築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49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應繳納新臺幣(下同)6,000元,上訴人僅繳納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不足之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