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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97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江幸垠吳永宋簡慧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縣政府間建築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49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應繳納新臺幣(下同)6,000元,上訴人僅繳納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不足之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97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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