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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70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江幸垠吳永宋簡慧娟

上訴人
百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5月20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67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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