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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

工商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邱政強詹日賢蘇秋津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工商登記事件,對於民國98年8月25日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蘇 秋 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工商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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