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仲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柯錫佳、柯瑞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停字第21號聲 請 人 仲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錫佳 聲 請 人 柯瑞峰 柯錫佳 柯建宏(民國80.10.26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柯錫佳 黃素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9年10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9年10月22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