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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
    邱政強林勇奮李協明

  • 當事人
    鉞富企業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44號上 訴 人 鉞富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4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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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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