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鉞富企業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44號上 訴 人 鉞富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民國99年9月30日本院99年度再字第4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