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13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本院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本院99年度簡再字第6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99年10月11日本院99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救字第1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本院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本院99年度簡再字第6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99年10月11日本院99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