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佰俐德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4號上 訴 人 佰俐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9年8月24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