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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菸害防制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戴見草簡慧娟詹日賢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台灣速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台灣速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菸害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4月2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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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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