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菸害防制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戴見草、簡慧娟、詹日賢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台灣速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台灣速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菸害防制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4月2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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