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遷補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博協企業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5號上 訴 人 博協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博文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拆遷補償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 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