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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5號

拆遷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蘇秋津詹日賢戴見草

上訴人
博協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博文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拆遷補償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戴 見 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 如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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