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遷補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博協企業有限公司、李博文董事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5號上 訴 人 博協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博文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拆遷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45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99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詹 日 賢 法官 戴 見 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