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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全民健康保險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江幸垠吳永宋簡慧娟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巨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8號原 告 巨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衛署訴字第099000000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4月27日起訴,惟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 央健康保險局係屬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所在地在台北市,按前述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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