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贈與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萬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8號原 告 萬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宸慶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春安 訴訟代理人 黃靖宜 楊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0年4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99年度訴字第318號)之裁判須以本院98年 度訴字第507號林蔡玉梅贈與稅事件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 命在該訴訟(本院98年度訴字第507號)終結前停止本件之 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507號贈與稅事件,前經該案原告 林蔡玉梅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120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在案,此有最高行政法院上揭判決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