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1 日
- 法官李協明
- 當事人峰詔有限公司、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5號原 告 峰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宜羚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楊俊鑫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曾瑞育 局長 訴訟代理人 莊武釗 王媽達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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