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0號原 告 台灣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麥雅淇 訴訟代理人 翁崑泉 會計師 阮文泉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佳 徵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