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金三泰貿易有限公司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8號上 訴 人 金三泰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銘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判決(99年度訴字第5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係於民國100年2月11日 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蔡鍚欽律師(有特別代理權),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算至100年3月3日(星期四,原告訴訟代理人住高雄市,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無在途期間之扣除)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100年3月4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 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