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房屋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蘇秋津、戴見草、詹日賢
- 法定代理人吳國賢
- 上訴人合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8號上 訴 人 合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國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間房屋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3月15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538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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