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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管理費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戴見草孫國禎簡慧娟

  • 當事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0號原 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麗環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沈榮津 處長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 黃致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管理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簡 慧 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涂 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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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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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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